环境监测人为干扰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架构不断完善,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的独立性、公正性,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法规制度,要求明确而严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维的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0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其中第229 条规定: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明确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