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of Zhejiang Province

人为干扰行为分类

时间:2024-08-05 来源:自动监测运维管理部
 

参照生态环境部《国控站点人为干扰行为调查处理规程》,人为干扰监测情形分为一般人为干扰行为、严重干扰行为篡改监测数据行为三类

(一)一般人为干扰行为

1.非运维人员未经报备进入环境质量监测站房及采样区域(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设施20m为界),触碰监测设施或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不影响或轻微影响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2.采用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喷淋点位采样区域、站房或站房房顶采样平台,单次喷淋时间不超过15分钟;

3.非运维船只未经报备进入水站或断面采样区域停驻10分钟及以上,通过螺旋桨等装置或采用其他方式搅动水体;

4.未经报备,在水站采水口上游1000m、下游200m内或湖库站点半径500m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或人工养殖。

5.水站或国控断面采样区域上游200-1000m,下游50-200m范围内或湖库站点半径100-500m范围内,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装置、投放药剂、设置管道冲水等(浙江省执行更严要求:国控、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上游1500m内和下游300m范围内(含支流)实施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和筑坝、投药、人工水草种植等行为,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50m区域使用雾炮、喷淋装置措施的行为,详见浙环便函〔202261号文件);

6.其他涉嫌一般人为干扰的行为。


(二)严重人为干扰行为

1.非运维人员未经报备进入站点站房及采样区域,触碰监测设施或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且严重影响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2.采用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喷淋点位采样区域、站房或站房房顶采样平台的,单次喷淋时间超过15分钟;


3.水站或河流断面采样区域上游200m、下游50m范围内或湖库站点100m范围内,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装置、投放药剂、设置管道冲水等;



4.采用人为手段使河流改道、断流或者故意绕开采水口等方式干预采样环境,导致水站或断面失去污染监控作用;

5.同一个站点或城市发生一般人为干扰行为,经2次提醒后再次发生;

6.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或其他涉嫌严重人为干扰的行为


(三)篡改监测数据行为

1.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

2.采取人为遮挡、堵塞、喷淋、破坏采样器等方式,干扰采样系统、采样口或者周围局部环境;

3.通过稀释、勾兑、替换等方式,改变水样代表性;

4.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者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者辅助设施;

5.其他涉嫌篡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