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公职人员主观故意或授意人为干扰案例
面对日益提高的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个别地方政府公职人员在监测数据上“动脑筋”,采用粗暴干扰采样过程、临时替代或者借助环保工程施工、申请监测站点位调整等方式弄虚作假,干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环境,造成环境质量改善的假象。
案例1:陕西省长安国控气站事件(2016年)
基本情况:
陕西西安长安区自动监测站为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站。2016年2月,时任环保长安分局监测站站长的李某利用协助长安区子站搬迁之机,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间,时任环保长安分局局长何某民、阎良分局局长唐某兴,为影响系统自动监测结果,在明知正常途径无法迅速降低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分别授意、指使李某及环保长安分局监测站副站长张某勃多次潜入子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李某还多次指使临聘人员张某等两人采用上述方法,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为防止事件暴露,李某还指使2名临聘人进入站房删除监控视频。以上行为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处置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相关涉事人员七人均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案例2:山西省临汾国控气站事件(2017年)
基本情况:
2017年3月,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某清为降低该市环境污染指标数据,授意环保局原办公室主任张某和临汾市环境监测站原聘用人员张某鹏对该市6个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进行人为干扰。张某鹏以每人每月3000元拉拢李某涛、景某柱、陆某山等11人参与,传授作案手段、提供作案工具,并建立名为“兄弟”的微信群统一指挥。其间,张某清看到监测数据较高时便通知张某、张某鹏采取手段降低数据。作案人员通常选择当晚19至23时,采用堵塞采样头、喷水或氢氧化钠中和等方式,同时或交替对临汾市6个国控站点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采样设备进行人为干扰,次日清晨清理现场后离开。为防止作案过程被视频监控拍摄,张某鹏先后支付16000元指使赵某远程对视频监控进行屏蔽,因与视频探头型号不符未能得逞。
运维公司发现临汾市国控站点受到人为干扰的情况未及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告。公司驻临汾运维人员崔某勇、张某分别收取好处费1000、2000元,为张某鹏等人作案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临汾市6个国控站点共受到干扰上百次,监测数据严重失真53次。
处置情况:
2018年5月30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涉案16人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清有期徒刑两年;分别判处张某、张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判处崔某勇、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其余11人分别处以拘役四至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处罚。
生态环境部会同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开约谈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临汾市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严重失察提出严肃批评。要求临汾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教训,全面举一反三,依纪严肃问责,抓好整改落实。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开约谈运维单位主要负责人,撤销该公司2名涉案人员“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运维单位违约责任,从2018年8月起,终止其山西省25个国控站点的委托运维服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责成其深刻检讨和反思,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运维日常管理。
案例3:云南省杞麓湖国控水站事件(2021年)
基本情况:
2021年4月,在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云南省玉溪市督察发现,玉溪市通海县为达到水质考核要求,围绕国控水站做文章。
玉溪市以生态补水名义,投资2650万元建设通海支管马家湾补水工程,从大龙潭引水入湖;建设5条长1.5~4.5公里的入湖延伸排水管道,将生态补水和部分“水质提升站”出水输送到水质监测点附近区域,稀释水体污染物浓度,人为干扰水质监测采样环境。此外,玉溪市还投资2300万元,用PVC双面涂层防水布,在湖心国控监测点周边建成内外两圈U字型柔性围隔工程,共计长约8公里、深约4至8m,内圈距监测点最近222m,外圈距监测点最近697m,从而在监测点周围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水域,以达到防止好水流出去、差水流进来的目的。上述人为干扰措施实施以后,2020年四季度,杞麓湖湖心国控水质监测点位COD平均浓度由三季度的52.0mg/L骤降至40.3mg/L,造成杞麓湖水质改善的假象。
处置情况:
相关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法规,对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包括玉溪市副市长、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多名处级干部在内的29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4:湖北省历山国控水站事件(2021年)
基本情况:
2021年1月,施工车辆在湖北省随州市历山国控水站采水口对岸河床上另挖沟渠,将采水口上游约500m处支流进行改道,于采水口下游约20m处汇入主河道。经采样分析,沟渠水中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溶解氧等指标均为劣V类。经查,随县污水处理厂因无法及时处理进水浓度过高、短时间来量较大的污水,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支流。随县为应对水质目标考核,通过开挖应急沟的方式,将高浓度污水绕开国控水站采样设备,违规排入主河道。
处置情况:
湖北省随州市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约谈等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5:江苏省徐州、泰州国控气站事件(2021年)
基本情况:
2021年下半年,江苏徐州、泰州等地出现人为干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与地表水断面监测站点问题共5起。其中,7月22日,徐州市“邳州中山路”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采样区域受到雾炮车喷淋。8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丰县“沙庄桥”国控水站取水口附近多次发生人工投放黄色液体,导致监测数据异常。7月30日、8月10日、20日泰州市“留学生创业园”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采样区域受到雾炮车喷淋。7月30日、8月1日、9日、20日“莲花”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采样区域受到雾炮车喷淋。8月20日泰州市“公园路”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采样区域受到喷淋装置喷淋。
处置情况: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党内问责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处理方式,处分市生态环境局、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区生态环境局领导、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区街道负责人以及具体实施人员29人次,给予8人免职处理,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诫勉谈话,3人提醒谈话,2人政务记过,3人书面检查,2人通报批评,6人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