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of Zhejiang Province

典型案例(二)——第三方环境治理机构人为干扰案例

时间:2024-08-05 来源:

部分第三方环境治理机构为顺利中标环保治理项目,向属地政府夸大预期治理效果,过高承诺治理目标。在环境治理效果不能达到预期要求时,受经济利益驱动违规操作,开展选择性治理针对性干扰,通过干涉监测数据以提高表面上的处理效率,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案例1:温州乐清蒲岐国控水站事件(2019年)

基本情况:

温州乐清市蒲岐镇东干河上设有地表水国控断面蒲岐,并建有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20191223日,运维人员进行系统集成干预检查,发现数据异常,初步判断采水管路出现问题。20191224日,调阅相关视频发现,1119日晚18:10,有身份不明人员进入采水口区域,将准备好的L形管路塞入水样采样管中,视频捕捉到实施干扰的全过程。运维人员现场检查采水口发现,确实有L形不明管路接入采水管路中。在系统启动仪器周期测试时,不明管路有稀释水喷出,存在人为干扰采样,运维公司立即报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根据干扰情况及自动监测结果比对分析,自20191119日干扰采样后至1223日发现前,蒲岐断面氨氮、总磷的高值监测数据(氨氮最高值为4.8mg/L,总磷最高值为0.46mg/L),明显低于低于前阶段71日至1119日之前的高值数据(氨氮最高值为11.5mg/L,总磷最高值为1.3mg/L)。

处置情况:

经公安机关查明, 201911月至12月期间乐清某第三方环境治理机构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多次将塑料水管接到自动站的采样管处,通过自来水稀释的手段降低氨氮指标浓度,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致使蒲岐断面自动站水质监测数据失真。第三方机构的3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第三方治理机构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案例2:宁波余姚浦口闸国控水站事件(2020年)

基本情况:

宁波余姚市设有地表水国控断面浦口闸,并建有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2020727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检查时发现,浦口闸国控水质自动站采水浮桶内及采水口上游50m处有不明管路,并向采水浮桶注水。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当场指出用引水管冲水这一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明,宁波某第三方环境治理机构为了得到满意的治理数据,违规在水质自动站采样口安插多余水管,并擅自对采水单元浮筒进行清洗。



根据干扰情况及自动监测结果比对分析,从718日对采水浮筒进行清理开始,浦口闸断面水质(特别是溶解氧指标)就出现明显波动;725日,对采样单元浮筒进行冲洗,溶解氧明显上升;727日上午10时停止冲水后,溶解氧浓度持续下降。针对这一过程,专家研判后认为,冲洗采水浮筒行为是造成监测点位溶解氧浓度异常升高的主要原因。

处置情况:

202131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第三方环境治理机构3名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十个月。第三方治理机构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内警告处分诫勉谈话处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余姚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案例3:四川省鲁班岛国控水站事件(2021年)

基本情况:

2021221-25日,四川省绵阳市鲁班岛国控水站采水点附近有船只多次围绕采水点投放不明物质。经查,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在该国控水站附近投放净水剂的方式进行选择性治理针对性干扰。该公司原现场负责人指使9人分昼、夜两个班次,于国控水站采样监测时间前0.5-1小时围绕该国控水站采水口附近投放净水剂共计4875千克,干扰了采样条件并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处置情况:

四川省绵阳市有关部门已依规依纪依法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记大过、辞退等党纪政务处分。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4:宁波慈溪四灶浦闸国控水站事件(2023年)

基本情况:

四灶浦闸国控水站位于宁波前湾新区四灶浦江入海口。2023126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检查时发现,水站采水口上游30m处有多名人员向水面喷洒不明物质。经查,为解决四灶浦闸国控断面水质反弹恶化藻类爆发等问题,宁波市某环保治理公司在四灶浦闸国控水站采水口上游30m的四灶浦江十一塘闸口南侧蓝藻密集区开展除藻试验公司共计8利用2艘小船及水泵将污染物复合固定剂约700公斤通过水管喷洒水面喷洒时间持续约2小时


处置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属地五水共治专班经济和信息化局4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提醒谈话处理其中部分人员予以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涉事第三方治理企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依法限制其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态环保治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