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相关部门重视不够发生涉嫌人为干扰案例
国家和各省均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的要求和规范,但不少属地对防范环境质量监测自动站人为干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未能及时领会学习新的管理要求,出现工作上存在疏忽,导致出现本不该出现的涉嫌人为干扰问题。该类事件虽然不存在人为干扰水质监测的主观故意行为,但暴露出属地有关部门对于保障环境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等问题。
案例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国控气站事件(2017年)
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6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一个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受到喷淋干扰,该站点位于石嘴山市环保局大楼楼顶。环保部立即致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环保厅,要求就这一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017年12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正式回函,经认真调查核实,2017年12月2日至5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利用喷雾抑尘车对市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墙体和楼顶进行喷雾清洗。在工作过程中,大武口区城管局没有细化喷雾抑尘车作业要求,喷雾抑尘工作不规范,现场作业时连续对大武口区黄河东街国家环境监测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所在的办公楼墙体进行喷雾清洗,喷雾直接影响了监测设备采样口周围局部环境,干扰了空气质量监测活动正常进行。被喷淋的环保局大楼因低气温冻成冰雕的照片在网络上被广为流传和议论,造成恶助的社会影响。
处置情况:
自治区环保厅、石嘴山市政府将事件在全区进行通报,要求各地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触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红线。石嘴山市政府对大武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站长、副站长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公开通报。
案例2:浙江某国控水站违规开展河道治理事件(2021年)
基本情况:
2017-2018年期间,浙江某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在该市某国控水站所在的河流及周边河道组织安装曝气设施和人工绿植以改善水质。在2019年生态环境部出台《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之后,仅对干流上游1000米和下游200米内的净水设施进行了拆除,但干流上游1500米、下游300米内及其支流上仍有多处喷泉、曝气设施和人工绿植未拆除到位。2021年8月生态环境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站点存在涉嫌人为干扰监测情况。经查,2021年8月3日至8月8日期间,某第三方治理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国控站点采水口上游200m处开展净水实验。
处置情况:
第三方治理公司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从信用评价和商业活动开展等方面进行制约和惩戒,负责人被约谈;对该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给予政务警告、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对该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处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3:杭州建德洋溪渡国控水站事件(2023年)
基本情况:
杭州建德市洋溪渡国控水站位于洋溪街道洋溪老街绿道边。2023年7月12日,建德市洋溪街道水利员章某强等三人为解决水域蓝藻多发、水体异味问题,在属地街道相关负责人认可下,在洋溪渡国控点取水口周边向水体江面抛洒了30升现场调制的石灰水,并向取水口附近石灰水未覆盖江面投掷石灰块 30 余块。上述行为被水站现场监控仪记录并由运维人员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抛洒石灰前后未发现明显异常。
处置情况:
由相关部门对建德市洋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5 名责任人公职人员做出提醒谈话、政务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等处理,并对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予以提醒谈话、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建德市委向相关责任单位发放《纪律检查建议》。